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505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F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