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722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霞,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F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丽媛,女,该公司人力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女,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永
书记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