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内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016号
原告:***内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46273938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97-1兴业楼D502。
法定代表人:沈兴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相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2792007U,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F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哲。
原告***内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内尔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思内尔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春凤
书 记 员  宦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