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482号
原告:济南黄金永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昌,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东。
原告济南黄金永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黄金永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清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