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200561448411L,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

处李陈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国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6民初5302号

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

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15×××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80.85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