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8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200561448411L,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
处李陈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国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6民初5302号
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
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15×××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80.85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