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6民初2821号
原告:**彬。
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L02530526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彬、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彬于2019年4月受聘于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彬一直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至2021年12月。因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与**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彬缴纳社会保险,侵犯了**彬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彬合法权益,特诉讼,请依法支持**彬诉讼请求。
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开始进入我单位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至2019年6月。后因单位资金紧张,未缴纳其余月份的社会保险,所以双方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对于原告诉求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请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举证情况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原告**彬受聘于到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各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据无异议,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彬与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起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亦缴纳了自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三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原告工作至2021年12月,被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2019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原告的确认原告**彬、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彬与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