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L0253052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2200元及利息(以302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工程款576967.3元及利息(以576967.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保函费用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执行到位3491.78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