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597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雨,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L0253052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贵福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贵福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山东贵福源公司共同偿还我欠款879167.3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用等由***、山东贵福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多年来一直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7月30日,我、***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经双方清算,***欠我款项共计879167.3元。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还款数额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等,山东贵福源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山东贵福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偿还相应欠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催要未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山东贵福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0日,甲方:***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因甲乙双方多年存在业务往来,账目一直未结算,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让互谅的原则,通过清算,特签订还款协议如下:一、2012年乙方陆续向甲方借款38万元、4万元、收取灯具款2万元,2013年12月乙方还款10万元、安装灯具折抵欠款37800元,结算后乙方尚欠甲方302200元;二、除上述欠款外,2012年以乙方名义从原莱芜市园林处承揽的莲河公园道路工程,甲方双方共同投资施工,工程进行到一半甲方退出,经双方结算乙方欠甲方运输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共计576967.3元;三、上述乙方共欠甲方款项879167.3元,乙方承诺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甲方欠款20万元;2020年11月10日前偿还甲方欠款2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前偿还甲方欠款20万元;余款279167.3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乙方逾期偿还,自愿按照月利率2%利息,其中:借款自2012年11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工程材料费等自2015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如乙方有一笔违约,甲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随时要求乙方予以偿还。山东贵福源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加盖公章,***、***签字确认。
山东贵福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另查明,***为保全***、山东贵福源公司的财产支付保函费用2000元。
以上事实由《还款协议》、统计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还款协议》载明事实清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款项,山东贵福源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在《还款协议》中加盖公章,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债务加入,故对于***由***、山东贵福源公司偿还欠款879167.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已明确约定,但超过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本院支持其中以302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576967.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关于保函费用2000元,为***为实现债权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山东贵福源公司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2200元及利息(以302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工程款576967.3元及利息(以576967.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及保函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