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970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L0253052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贵福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