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集团(成都)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天禾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2民初235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天禾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号四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67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生 审 判 员 黄  利 人民陪审员 ***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