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32民初235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彝族自治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峨边彝族自治县共和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天禾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号四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67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征,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生
审 判 员 黄 利
人民陪审员 ***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