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财保153号
申请人***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荣村段。
法定代表人傅杰。
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5月9日,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东风日产牌轿车及晋K×××××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K×××××号东风日产牌轿车及晋K×××××号小型越野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