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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与山西省榆次铁塔实业有限公司、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民初21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山西省榆次铁塔实业有限公司、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 人民陪审员  赵轶群
代理书记员  曹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