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鼎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财保35号 申请人山东省青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市龙都街道***一居西路。 法定代表人白绪凤,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荣村段。 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向晋中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整(1、账号:3621********,开户行: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园区信用社;2、账号:×××07,开户行:工商银行晋中牡丹支行)。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整(1、账号:3621********,开户行:晋中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园区信用社;2、账号:×××07,开户行:工商银行晋中牡丹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