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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某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3599号 原告***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喜春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南内环街**。 法定代表人和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百万庄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兴建,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