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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正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榆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雪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姣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