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异78号
申请人: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MHLMK6Y,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朐山路西侧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兆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卉,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3125112X,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新华路4241号。
负责人:张立红,行长。
被执行人:临朐驰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
被告:王升阳
被告:王永亮
被告:蒲秀珍
被告:王永亮
被告: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驰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升阳、王永亮、蒲秀珍、王永芹、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朐驰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临朐驰华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借款50.5万元、利息24682.52元及2016年6月13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升阳、王永亮、蒲秀珍、王永芹、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向临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编号(2017)鲁0724执786号。临朐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0724执786号执行裁定,终结(2016)鲁072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列案件确定的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合法程序,依法受让(2016)鲁072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临朐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鲁0724执78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云波
审判员 高玉真
审判员 彭文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