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街道万宝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3年1月4日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3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3年3月13日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