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红莲湖旅游新城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小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博,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下称工行鄂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博、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顶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顶信公司持有的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凯达公司)10%股权进行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工行鄂州分行未接受抵偿。本院依法请金凯达公司协助将顶信公司在其公司的应得款(含分红款或其他款项)300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账户,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行鄂州分行。本案查封其他财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7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武港
审判员 宋光亮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