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红莲湖旅游新城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小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博,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下称工行鄂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章博、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港公司)、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宇公司)、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顶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2月5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顶信电气公司持有的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章博持有的湖北鑫港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股权以及湖北瑞正置业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评估之中,暂时无法进行处置。目前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推进执行,因此,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7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武港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黄剑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航
书 记 员 周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