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执他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50号。
负责人:杨金祥,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红莲湖旅游新城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小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博,男,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于2018年1月23日申请执行,鄂城区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处于我院执行中,执行标的6910万元,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标的仅为1305万元。故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合并执行申请,并承诺执行回款优先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债权。鄂城区人民法院遂报请我院提级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执行案件与鄂城区人民法院所执行案件当事人重合,且当事人之间之债务均为金钱债务。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重复执行的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武港
审 判 员 黄剑萍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维渊
书 记 员 吕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