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7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民初字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宇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鑫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8月25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本院正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鑫港公司、航宇公司、湖北顶信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并对顶信电气公司持有的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进行评估之中,该案与本只想案件相关联。目前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7执73号案件的执行。
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武港
审 判 员 刘 刚
审 判 员 黄剑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航
书 记 员 周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