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爱发科东方真空(成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民催11号
申请人: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坚,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报人:爱发科东方真空(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百草路**。
法定代表人:张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毅,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5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爱发科东方真空(成都)有限公司已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德汪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晓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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