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无职业,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芹(系***的母亲),女,无职业,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福兴天地小区S4-17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与黑龙江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芹,上诉人黑龙江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0元退回上诉人***750元、黑龙江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0元。
审判长 刘宝国
审判员 徐媛凤
审判员 张忠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