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842号之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付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孙芝兰,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与被告**、孙芝兰、王丽美、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大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