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2执2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受人高某某以拍卖最高价422000元竞得被执行人**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93.65平方米房屋。故应解除该房的查封,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93.6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