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2执2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受人高某某以拍卖最高价422000元竞得被执行人**的,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93.65平方米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93.65平方米房屋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高某某,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