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820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23年8月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