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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与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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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4816号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
法定代表人:彭新龙,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清,系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303011101027。
被告: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朱家湾。
法定代表人:王宇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王梅双,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梅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以本案涉及的裁定书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王厚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贝 茜
书 记 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