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2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朱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3664860-0。
法定代表人:王宇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6。
上诉人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金秋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刘 靖
审判员 罗 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