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宝祥变压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
法定代表人:刘为爱,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变压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的(2017)鲁13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3888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3888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变压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