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7545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紫云南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5358019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8年10月29日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2022年11月1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曲靖市麒麟区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