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7730号
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
被告:创泽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太原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
被告:上海寂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戴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泽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寂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4元,建议收取9412元,由原告天威(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焱彬
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
人民陪审员 叶小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