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622民初1329号之二
原告山东省阳信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有限公司、无锡百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谷星辉线缆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1622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阳信金港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作出保全裁定并无不当。因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若本案判决结果为复议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可向被申请人主张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洪军
书记员  张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