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6民终338号
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突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百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祺公司)、阳谷星辉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翰公司)、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乐泰经营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港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赔偿金额,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全部承担一审判决中未予支持的其余损失11709562.47元;2.依法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金港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错误。阳信县消防大队火灾认定书对起火原因已经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气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然、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产生火灾的原因已经明确不是金港公司原因造成,上诉人也进行了日常维护、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一年多,不存在安装不当、处置不力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和金港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金港公司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而不是50%的责任。二、金港公司提交的青岛中商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报告中的停业净利润损失600万元,客观真实应当支持,不亦酌定400万元。上述利润损失是评估机构在鲁滨华会事审字第144号报告为依据通过市场调查和咨询综合考虑同等规模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得出的,实际金港公司的停业时间是8个月还超出6个月。停工期间,公司不仅不能盈利,而且还支付人工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公司存续期间的固定费用。三、金港公司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后,向海泰公司等主张保险公司免赔的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于金港公司的上述请求应当予以保护,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针对金港公司的上诉,海泰公司辩称,一、海泰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海泰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产品缺陷。火灾发生不是海泰公司的产品引起的。二、金港公司对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金港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三、存在缺陷引发火灾的产品是组装后的太阳能光伏产品,而非是海泰公司等人的零部件,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者为金港公司,金港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 英威腾公司辩称,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和证据查明部分同意海泰公司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补充如下四点:一、一审法院判决阳信公司承担50%的责任是经过庭审查明,该公司在设备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和火灾后的处置等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因此该50%的判定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而判决3个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家公司的产品有缺陷,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三家公司的产品同时存在缺陷,同时诱发火灾,而承担各16.67%的责任,因此按照一审查明的事实,阳信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英威腾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一审认可我公司获得了国家许可,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认定产品有缺陷,对我们公司是致命性打击,人民法院判决应该审慎严谨,有证据支持,否则会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也会损害商事主体的权利。三、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并以此认定是否承担责任,而一审审理中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英威腾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事实的认定应该适用证据查明而不应该适用推定,显然一审法院的认定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而不是证据查明的基础上。四、金港公司在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以及火灾发生后的处置后有明显过错并且有证据证明,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供应商存在产品缺陷,若适用推定的话,可以推定为金港公司以及乐泰经营部在安装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本案火灾,该推定比一审法院推定现场的产品都有产品缺陷更符合生活常识和逻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定金港公司承担50%不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趵突泉公司辩称,金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无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中有趵突泉的产品,尤其是火灾事故认定书所描述的起火点部位,更无证据证实有趵突泉的线缆,所以火灾的发生于趵突泉不具有关联性。二、本案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并不是本案一审各被告所生产,而是金港公司自己拼凑完成的。所以金港公司擅自使用无资质的乐泰电器经营部完成了安装、设计等工作,存在明显的过错,该太阳能光伏的使用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火灾的发生是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三、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合格无质量问题,且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明显发现金港公司不但采购了趵突泉的产品也极有可能采购了星辉电缆的假冒产品,所以一审推定趵突泉公司承担责任是严重错误的。四、关于金港公司的损失认定,系金港公司自行鉴定,该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其他关于金港公司的过错问题同以上两位代理人的意见。 百祺公司辩称,一、我方认为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对于金港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意见同以上三位代理人的意见。三、原审判决对百祺公司责任的认定正确。综上,要求驳回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 阳谷公司辩称,首先应该驳回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他关于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问题同百祺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海泰公司签订《组件销售合同》,原告金港公司从被告海泰公司购买1893块156多晶组件(265W),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1月13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英威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金港公司从被告英威腾公司购买15台逆变器、15台监控模块、15张流量卡,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2月13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趵突泉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原告金港公司购买被告趵突泉公司价值88461元的四种型号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1月,原告金港公司开始安装500KW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原告金港公司与第三人乐泰经营部签订协议,由第三人乐泰经营部施工对该项目进行安装(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阳信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金港公司向阳信县供电公司河流供电所申请验收,予以并网投入使用。2019年3月6日17时12分原告金港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金港公司喷涂车间、包装车间、氧化车间的建筑物、光伏发电设备及部分生产设备烧毁。事发后,阳信县消防大队及时对火灾进行处理,并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3月26日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3月6日17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起火点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北端;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019年3月19日,原告金港公司申请山东省阳信县公证处对火灾现场进行现状保全公证,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阳信县公证处出具(2019)鲁阳信证民字第283号《公证书》。 2019年3月27日,原告金港公司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5月23日,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出具中商价评字zs(bz)201905430037《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金港公司火灾损失和停业损失为:18390391.91元。在此评估报告中,其中评估火灾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净利润损失6000000元;钢结构厂房和光伏发电项目财产损失没有在本评估范围之内。原告金港公司支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评估费128733元。 原告金港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就其投保的光伏发电设备火灾损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6日赔付其1100000元;就其投保的钢结构厂房火灾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2日理赔其1600000元。 原告山东省阳信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名称变更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被告作为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的生产者,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是否构成产品生产者责任,而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被告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均以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人身、财产损害为归责原则。本案中,原告金港公司购买被告海泰公司的156多晶组件(265W)、购买被告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购买被告趵突泉公司的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而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上列三被告的产品,原告金港公司在使用三被告的产品时,因产品本身原因引发火灾,该结果明显超出产品本身的使用功能,由原告举证产品存在何种缺陷,已超出原告的举证范围,应由被告进行免责举证。三被告的产品虽获得国家质量认证和国家强制许可,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所有产品均不存在制造、设计或警示等缺陷。鉴于原告金港公司因火灾而遭受损失,相关证据已被烧毁,导致其难以证明火灾的发生为何种原因等不利的境地,因不能归咎原告自身客观原因而导致产品质量无法鉴定,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本案唯一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原告金港公司所列举的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三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系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且已经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车间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三被告列举的证据均不能证实适用免责事由,尤其不能证明是原告的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因此,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超出消费者预期的危险及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存在产品缺陷,三被告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原告金港公司要求被告百祺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赔偿,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过百祺公司的产品,因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星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星辉公司向其提供过产品使用,因此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金港铝业公司提出的赔偿范围包括火灾评估损失18390391.91元、施工厂房钢结构损失145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合计19969124.91元。其中原告金港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其评估损失为18390391.91元(其中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被告尽管在庭审时提出异议,但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于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2390391.91予以确认。对于评估的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在庭审时,原告未提交其正常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完税证据、期间的合法营业额、净收益等证据;但原告在火灾发生后,确实因重建而生产经营停业、支付工人工资等损失,其因火灾事故必然造成经营利润损失,因此本院在评估公司评估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的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经营类型、停业时间和造成利润损失的事实,对原告停业期间的造成的利润损失酌定为400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承担钢结构厂房施工损失1450000元,尽管该损失未评估在评估报告范围内,但该钢结构厂房火灾造成的损失已经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评估理赔1600000元,且原告已经将该追偿权让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提起诉讼,原告仅凭施工合同数额核减保险理赔数后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金港公司因火灾评估损失而支付的评估费128733元,有原告出具的发票和转款证明为证,属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金港公司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财产评估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利润损失400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共计16519124.91元。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火灾的发生,系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相关的设备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三被告应当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阳信县消防大队鉴定,火灾系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引起,原告虽然对起火原因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未经消防部门进行审查验收,且原告日常对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疏于检查与维护,原告作为发电设备及烧毁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火灾的发生未有预警和发生火灾后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存在着过错,原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院综合有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火灾事故的认定,并结合本案的案情,认定原告对损害结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应各自平均对损害结果承担16.67%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对火灾的发生和财产损失存在着过错,因此第三人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753187.48元,共计8259562.44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1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84043.54元,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被告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金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金港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电费账单。拟证明:在2019年发生事故前的用电量是每月15万余元,2019年发生事故后4月、5月我方的用电量是4万余元(该两个月是拆除重建),6月至12月用电量为0。2020年正式营业后用电量20余万元,证实我方因火灾导致停业6个月以上,确实存在停业损失,结合评估报告中认定损失600万元,对该损失应当予以保护。 海泰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没有看到证据的原件,提交证据应提交原件或原始载体。并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金港公司的证明目的即停工6个月损失600万元。 英威腾公司质证意见:同意海泰公司的质证意见。用电量的多少应当以用电发票以及实际缴费的证明来佐证用电量实际金额。金港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明显然不具有证明力。二、用电量的多少与经营收益的多少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趵突泉公司质证意见:同意海泰公司以及英威腾公司的质证意见。结合金港公司当庭陈述,光伏发电设备30%还在正常使用,所以其提交的电费账单不能证明其实际的用电情况。不能证明其停工,其完全可以使用光伏发电进行正常的开工运营。 百祺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并非原件而是复印件,在没有原件的前提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余意见同海泰公司以及英威腾公司及趵突泉公司的质证意见。 阳谷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与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 京翰公司质证意见:同原审各被告的质证意见。 金港公司当庭出示在手机上交纳电费的原始记录。 各方当事人补充质证如下: 海泰公司:该手机中无法显示交纳电费是金港公司,也无法显示是向供电公司交纳,所以不认可金港公司的证明目的。 英威腾公司:金港公司出具的该手机不能证明所谓电费数据以及金额的来源,数据是来自于哪一个单位还是其所称的App的所有者是谁,该证据的客观真实均不能证明。 趵突泉公司:同海泰公司和英威腾公司的质证意见。该证据无法客观真实反映金港公司用电量及缴费实际情况及变化。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 百祺公司:同海泰公司和英威腾公司及趵突泉公司的质证意见。 阳谷公司:没有补充质证意见。 京翰公司:没有补充质证意见。 趵突泉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材料一份。拟证明:2019年3月26日金港公司劳建永经理打电话给趵突泉公司孙冬辉经理,期间孙冬辉经理的电话录音,要求趵突泉公司到金港公司了解情况,经过沟通了解后该火灾事故与趵突泉公司无关,没有让趵突泉公司在现场的清点问题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结合一审中趵突泉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报告单以及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该记录中并没有要求趵突泉公司到场参与。所以趵突泉公司与火灾事故没有关联性,金港公司也是对此事实也是认可的。 金港公司质证意见: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趵突泉公司的主张有异议,该录音能够证实火灾发生后金港公司一方已经及时的通知了包含趵突泉公司在内的太阳能组件的相关方,但是至于趵突泉公司是否到现场,是否签字,我方并不清楚。根据我方了解3月28日事故现场还在消防队的封闭之下。 海泰公司、阳谷公司、京翰公司质证没有意见。 英威腾公司和百祺公司不发表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金港铝业公司提交的2018年、2019年、2020年用电量电费账单,经各方质证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实际用电情况,也不能证明损失数额;趵突泉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材料一份,金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举证方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案涉火灾的发生是否系太阳能板光伏设备及线路问题所致;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2.一审法院认定的金港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的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案涉火灾的发生是否系太阳能光伏板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金港公司购买海泰公司的156多晶组件(265W)、购买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购买趵突泉公司的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而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上列三公司的产品,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排除起火原因与案涉太阳能光伏设备和线路的质量问题无关,亦无法证实该火灾的发生系金港公司的安装问题或其他原因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的发生系因太阳能光伏和线路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并据此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材料看,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消防验收,金港公司又负有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判令金港公司承担50%的责任也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的金港公司因火灾所受损失的数额是否适当。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金港公司购买的太阳能光伏设备和线路因质量问题引发火灾,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确认的停工损失数额没有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来看,涉案厂房、物品被烧毁后,为确定损失的数额,金港公司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出具《评估意见书》,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金港公司火灾损失和停业损失为18390391.91元。在此评估报告中,其中评估火灾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净利润损失6000000元;钢结构厂房和光伏发电项目财产损失没有在本评估范围之内。各对方当事人虽对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且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相反证据。故对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停业净利润损失为4000000元,尚属适当,本院予以尊重。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火灾系安装单位原因造成,故安装单位不应承担责任。趵突泉公司递交的调取“起火点”物品申请及通知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庭接受询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金港公司、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24元,由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92057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26元,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26元,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慧莲 审 判 员 张魁海 审 判 员 王正真
法官助理 郑文燕 书 记 员 董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