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2民初23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薯田埔社区**四路英威***科技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号5-1。
被告: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中村同华路中段。
被告:***辉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中段。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辉线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辉线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称:。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属实(一两句话概括本案主要事实),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辉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