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中村同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国际**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薯田埔社区**四路英威***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突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0)鲁16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海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改判为驳回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海泰公司的产品不能排除产品存在尚未发现或未知的缺陷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海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海泰公司的产品获得国家认证和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的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海泰公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应由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就涉案产品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但金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一审判决仅以海泰公司的产品不能排除产品存在尚未发现或未知的缺陷为由认定海泰公司产品存在未知的缺陷,该理由明显违反客观规律和事实,是错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要件:第一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是发生损害后果;第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海泰公司已经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起火点未知的太阳能组件系海泰公司产品是错误的。海泰公司仅给金港公司提供了1893***能电池组件,而验收报告中显示金港公司使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为1904片。显然,金港公司使用的电池组件并非只有海泰公司提供。显然,一审判决认定着火点部位是海泰公司的产品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着火点只有海泰公司等三家产品是错误的,并且以此认定海泰公司承担责任也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现场勘验笔录认定着火点只有海泰公司等三家产品是毫无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仅仅是认定了着火点着火后烧毁的残余产品,但不能排除还有其他产品。即使着火点由海泰公司等三家产品,但是也不能认定海泰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四、金港公司为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生产者,而该独立新产品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该新产品的生产者,即金港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组装后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形成独立的新产品,且生产者应为金港公司。虽然,海泰公司为电池组件的生产者,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分别为逆变器和线缆的生产者,但是金港公司对包括海泰公司在内的电池组件等进行组装,而组装后形成了太阳能光伏系统,形成的是一个独立的新产品,而新产品生产者应该为金港公司。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金港公司在自行组装涉案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即未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发布《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以下简称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将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组装施工交给不具被施工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电缆等产品。3.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引发的损失应由金港公司承担。在海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产品本身是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由于金港公司在组装完成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过程中,违反暂行办法和施工规范,导致组装完成后的独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发的火灾应该由金港公司自行承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诉人趵突泉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对趵突泉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火灾原过于笼统,不能以此推定由趵突泉公司承担责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用于起火部位,其次要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2.据(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案件中金港公司的起诉可知,金港公司不仅采购了趵突泉公司的电缆,还采购了带有“**”标识的产品,一审法院仅仅根据趵突泉公司与金港公司的《产品供货合同》就确认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存在于起火点部位,认定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即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趵突泉公司提供的并经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5、证据6、证据8、证据12都证实趵突泉公司产品不在起火点上,更不是起火原因;金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起火点有趵突泉公司的产品,且损害是由使用趵突泉公司的缺陷产品导致,或火灾的原因与趵突泉公司的产品有任何因果关系。3.金港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使用专用的光伏电缆。趵突泉公司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其向金港公司提供的电缆产品也是合格的产品。根据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金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涉案火灾与趵突泉公司产品质量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判令趵突泉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4.本案金港公司无证据证明趵突泉电缆引发火灾。根据《火灾事故说明记录》中证明,起火原因不存在线路故障,着火时配电设备运行正常。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逆变器连接的电器线路完好,无明显的融痕,起火点及起火原因与趵突泉电缆无关。根据消防大队对***询问笔录中,证明趵突泉电缆不在起火点。根据金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金港公司是否购买了专用光伏电缆,亦无法证明购买的趵突泉普通电缆是否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上,金港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趵突泉电缆安装在哪个部位,或者是趵突泉电缆哪个部位发生的故障导致的火灾。5.法院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本案中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说明火灾形成原因,其认定的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没有具体说明起火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第十条规定,消防队应当依据规定对起火原因一一排除,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多于两个,但《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排除起火的真正原因。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法院应不予采信。6.为了进一步证实火灾起火部位及原因,趵突泉公司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准许***公安消防大队出庭接受询问,对于这一可能是认清火灾发生原因及起火点部位的最后一个方法,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依法调查,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趵突泉公司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火灾的发生系因金港公司和乐泰电器经营部过错所致,损失应当由金港公司和乐泰电器经营部全部承担。(1)金港公司对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没有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对于原材料采购没有按照光伏发电项目适用的专用材料,光伏项目必须使用光伏专用电线及专用阻燃电缆,光伏项目对所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电缆、接头、光伏支架等材料的规格型号都有特殊要求,金港公司没有将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原材料采购所有厂家或单位列明,选择性提起诉讼,导致作出了错误的(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2)金港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案件中查明的是无施工资质的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进行的施工,该经营部所属山东京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主体,但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提供的京翰公司公章是假的,该公司就没有对项目进行过施工。(3)金港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没有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阳信消防大队对***、***询问笔录中明确显示金港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违规施工安装,没有分段验收,更没有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金港公司和乐泰电器经营部应对火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涉案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厂家涉及五家之多,从客观上各个厂家的产品不可能同时产生故障发生火灾,一审法院认定包括趵突泉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平均分担5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违法、违规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让守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法制原则。金港铝业公司首先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擅自让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致光伏设备运行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金港铝业公司日常疏于管理与维护,对导致本案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其次,购买假冒产品用于光伏发电组件中。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合格,金港铝业公司在质量异议期内未对趵突泉公司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四、(2019)鲁1622民初1329号判决不应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人民法院虽然就案涉金港公司起诉的火灾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与基本事实明显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趵突泉公司已提起再审,且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针对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上诉共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依据2018年3月6日与金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履行赔付责任,取得了代位求偿权。2.本案火灾事故与生效的(2021)鲁16民终338号案件为同一火灾事故,金港公司上述案件的诉求中不包含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本案中诉求的财产。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金港公司提起产品生产者责任之诉,(2021)鲁16民终338号案件已生效,该判决判令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及英威腾公司对涉案火灾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侵权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依法取得向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及英威腾公司追偿的合法权利,事实清楚。3.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及英威腾公司共同向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赔偿55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2021)鲁16民终338号生效判决认定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产品自身原因导致起火,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情形,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已于火灾事故发生后向金港公司支付了保险金,依法符合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二、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1.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已经(2021)鲁16民终338号生效判决确认。2.即使对责任事故划分进行论证,法院认定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针对产品缺陷责任纠纷,在受害者难以证明产品缺陷性问题时,考虑生产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基础上,不应当苛求受害者的举证标准。对应本案及(2021)鲁16民终338号,法院认定金港公司在使用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产品时,因产品本身原因引发火灾,该结果明显超出产品本身的使用功能,且火灾现场已被烧毁,由金港公司举证产品存在何种缺陷,已超出其举证能力及范围,由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进行免责举证是合理的。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虽然举证其产品获得国家质量认证,但不能据此证明其产品均不存在制造、设计或警示等缺陷,也不能证明其产品在交付使用后不存在能够产生引发事故的目前技术水平难以察觉的缺陷。金港公司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涉案火灾事故责任唯一客观的、关联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一审法院在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列举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免责事由、尤其不能证明是金港公司的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及英威腾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是合法合理的。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趵突泉公司主张该判决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是错误的。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及英威腾公司的产品已由(2021)鲁16民终338号生效判决确认。(2021)鲁16民终338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起火点和起火部位仅有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和英威腾公司的产品,海泰公司上诉理由称光伏系统组装形成一个新产品、因组装不当而存在产品缺陷没有事实依据。
原审被告英威腾公司未作答辩。
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连带赔偿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1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判令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赔偿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公估费3421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承担。庭审中,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将诉求标的1100000元变更为55万元并申请撤回了对无锡百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谷**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金港公司与海泰公司签订《组件销售合同》,约定购买海泰公司的产品多晶硅太阳电池组件1893块。2017年11月13日金港公司与英威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英威腾公司的产品逆变器15台及监控模块和流量卡。2017年12月13日金港公司与趵突泉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约定购买趵突泉公司的产品,价款88461元,四种型号的电缆分别是0.6/1KV-YJV,3×240+1×120,120米;0.6/1KV-YJV,3×35+1×16,50米;0.6/1KV-YJLV,3×35+1×16,1000米;0.6/1KV-YJLV22,3×35+1×16,950米。上述各公司的产品均已按期交货。2017年11月份金港公司将其投资建设的500KW屋顶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承包给乐泰经营部施工安装,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金港公司提供该项目所需全部材料。金港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就该项目在***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向***供电公司申请该项目验收并网并投入使用。金港公司向供电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中记载的施工单为京翰公司,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综合布线直流侧电缆型号为PVI-F4mm2,172根,交流侧电缆型号为3×35+1×16,14根;逆变器并网直流电压768V,交流电压380V,瞬时功率38817W。2019年3月6日17时金港公司发生火灾,***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及时对火灾进行了扑救和现场勘验,并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3月6日17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起火点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气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着火车间位于厂区东北角,由***依次分为喷涂车间、包装车间和氧化车间,东西方向72米,南北方向84米。三个车间之间采用单层钢板分隔,分隔墙上设有门洞相互贯通,屋顶为泡沫彩钢板结构,屋顶上架有光伏发电设施,共有逆变器10个,太阳能电池板1421块,三个车间屋顶连接处设有电气线路线槽,线槽为金属材质。喷涂车间屋顶北半部分(约1/2)过火痕迹明显,屋顶和屋顶上的太阳能电池板基本烧毁,屋顶南半部分有轻微烟熏痕迹,屋顶太阳能电池板较完好。包装车间屋顶北半部分(约6/10)过火痕迹明显,屋顶和屋顶上的太阳能电池板基本烧毁,且屋顶西侧烧毁程度高于东侧,屋顶南侧部分有烟熏痕迹,屋顶上太阳能电池板较完好。氧化车间屋顶过火痕迹明显,屋顶和屋顶上太阳能电池板全部烧毁。专项勘验发现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北侧屋顶过火燃烧严重,屋顶和太阳能电池板全部烧毁。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由南往北的金属线槽,线槽表面烟熏痕迹明显,线槽内电气线路全部烧毁。喷涂车间西侧边缘,距离屋顶北侧边缘8米处设有四个相邻光伏发电设备的逆变器,由北往南依次为4#、5#、6#、7#逆变器,西侧包装车间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在7#逆变器正东侧有太阳能电池板基本完好,此太阳能电池板南侧四排太阳能电池板过火燃烧痕迹明显。4#、5#逆变器过火烧毁程度严重,且4#逆变器烧毁程度高于5#,4#、5#逆变器固定支架两侧已烧毁倾倒于线槽上,4#、5#逆变器两侧外表面金属盖板均已脱落,用于固定的金属螺丝仍固定在逆变器箱体上,内部线路板过火严重,过火后的线路板仍保持原有形状固定于逆变器箱内,东侧外表面金属板有烟熏痕迹较完好,4#、5#逆变器内的隔离开关呈焦状,连接的电气线路基本保持完好未见明显融痕。6#、7#逆变器过火痕迹较轻,烟熏痕迹明显,外表面金属板均有烟熏痕迹,内部电子元件有高温炙烤痕迹基本保持完好,两侧外表金属板上显示屏烧毁变形,下方电气线路基本保持完好未见明显融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记载,光伏电站烧损率100%,损失统计2000000元。
2018年3月6日,金港公司与安邦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单号为2061001032018000001),约定:保险人为安邦公司,被保险人为金港公司,保险项目为金港公司太阳能发电和****能光伏发电,保险金额为4261724.29元(其中金港太阳能发电为2833218.79元,****能发电为1428505.5元),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18年3月7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6日24时止。金港公司已按约定向安邦公司交纳保险费6392.59元,其中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费2142.76元。
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金港公司向安邦公司申请理赔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金港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损失,安邦公司与金港公司共同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金港公司因此次火灾造成的金港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损失进行评估,该机构于2019年7月3日向安邦公司出具《公估报告》。安邦公司据此与金港公司协商达成理赔协议,赔付金港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损失保险金1100000元,并于2019年8月6日通过其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向金港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信支行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100000元。另外,金港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在一审法院对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及无锡百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谷**线缆有限公司和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提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对其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99691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认定金港公司因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利润损失400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损失合计16519124.91元,不包含本案保险标的财产损失。涉案火灾的发生系因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向金港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应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金港公司作为涉案光伏发电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火灾的发生未有预警和发生火灾后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综合有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火灾事故认定,金港公司对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对损害结果各承担16.67%的责任,无锡百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谷**线缆有限公司和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均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金港公司经济损失2753187.48元,共计8259562.44元,驳回原告金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承担责任的原、被告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受让安邦公司的涉案保险权益,并据此要求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对安邦公司向金港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100000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期间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毁损,而向金港公司赔付财产损失保险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险人据此依法取得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作为涉案保险合同权益的受让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根据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因其出售的相关设备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涉案火灾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的50%各自平均承担了16.67%的生产者侵权责任,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依据该判决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要求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赔偿公估费,并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以向金港公司分别出售的产品均不存在质量问题,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并没有明确指向是其公司的产品故障引发火灾,不应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抗辩,证据不足。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但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可明确看出起火点位置烧毁严重的有太阳能电池板、逆变器(4#、5#)和屋顶连接处南北走向的金属线槽内的线路电缆,上述电池板、逆变器和线路电缆均是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分别向金港公司出售的产品,并组装成涉案发生火灾的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众所周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基本设备包括光伏电池组件、光伏方阵支架、直流汇流箱、直流配电柜、并网逆变器、交流配电柜、线路电缆、供电系统监控显示装置和环境监测装置等,而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的烧毁严重的即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点位置对应的只有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提供的产品,因此在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排除引发涉案火灾原因的设备及线路故障是其公司产品造成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故对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的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上述判决所确认的损失与本案保险标的损失系由同一火灾事故导致,因此该判决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应适用于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各自赔偿183333.33元,合计550000元;二、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3675元,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122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对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火灾的发生系因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英威腾公司向金港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因其出售的相关设备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涉案火灾事故中给金港公司造成损失的50%各自平均承担16.67%的生产者侵权责任。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在无充分有效证据推翻上述判决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对金港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作为涉案光伏设备的保险人,在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赔偿了涉案光伏设备所有人金港公司的损失1100000元,依法取得代位行使金港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要求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向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损失与本案保险标的损失系由同一火灾事故导致,一审法院按照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判决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大家财险山东分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上诉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上诉人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