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6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政府驻地工业园区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薯田埔社区**四路英威***科技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中村同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果存,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号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辉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新兴市场。
经营者:**,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再审申请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突泉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辉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翰公司)、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乐泰经营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的产品导致火灾并承担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在再审申请人的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自行组装太阳能光伏系统时违反国家规定,是导致涉案太阳能光伏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火灾的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决仅认定被申请人承担50%的责任是错误的。3.退一步讲,按照原判决的认定,涉案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各个设备供应商均应当承担责任,而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涉案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备供应商除了再审申请人和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外,还有汇电箱、线路接头等供应商。按照原判决的认定,上述供应商均应当承担责任。而原判决仅依据被申请人起诉的供应商承担责任明显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金港公司提交意见称,海泰公司没有依据再审申请的格式规定提交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再审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尽管金港公司没有申请再审,但原审判决在金港公司的角度认为是显失公正的,即使再审更应当兼顾金港公司的利益。海泰公司如有证据确定其他生产者或销售者导致失火原因,可以依法追偿。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海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港公司购买海泰公司的156多晶组件(265W)、购买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购买趵突泉公司的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而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上述三公司的产品,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排除起火原因与案涉太阳能光伏设备和线路的质量问题无关,亦无法证实该火灾的发生系金港公司的安装问题或其他原因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的发生系太阳能光伏和线路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并据此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各自平均对损害结果承担16.67%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海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闫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