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4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中村同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果存,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政府驻地工业园区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薯田埔社区**四路英威***科技大厦A座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号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辉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新兴市场。
经营者:**,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突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公司)、二审被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辉线缆有限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趵突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英威腾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英威腾公司生产的设备不存在缺陷,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火灾发生是否系太阳能板光伏设备及线路问题所致,趵突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港公司购买海泰公司的156多晶组件(265W)、购买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购买趵突泉公司的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而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上列三公司的产品,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排除起火原因与案涉太阳能光伏设备和线路的质量问题无关,亦无法证实该火灾的发生系金港公司的安装问题或其他原因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的发生系太阳能光伏和线路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并据此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各自平均对损害结果承担16.67%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趵突泉公司虽主张其产品未用于起火点上,其向金港公司出售的电缆产品不适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趵突泉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港公司的停工损失数额认定问题。金港公司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出具《评估意见书》,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金港公司火灾损失和停业损失为18390391.91元。在此评估报告中,其中评估火灾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净利润损失6000000元;钢结构厂房和光伏发电项目财产损失没有在本评估范围之内。各对方当事人虽对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在原审期间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停业净利润损失为4000000元,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本院予以尊重。原审中趵突泉公司提交的调取“起火点”物品申请及***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庭接受询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趵突泉公司主张的原审诉讼费数额计算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民事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趵突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加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婧
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