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炬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平现梅,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炬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9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炬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08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沂市炬玛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308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546元亦未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广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炬玛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宗泉
审判员 杨传雷
审判员 王晓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志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