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81证保1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陈睦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鄂1081证保1号民事裁定:一、对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所发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二、对石首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与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火灾损失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并已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晓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