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磊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省国磊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4民特14号

申请人: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52229004060203L。

法定代表人:卢莹,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福建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前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211562398009。

法定代表人:陈献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彬,福建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福建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福建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寿宁县三峰公园(景区)一期工程石材采购合同》。

二、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石材供货价值待寿宁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出具后由双方再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福建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雪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