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820号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张博路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
被告:灵武市乐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一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181MA76DBMX6F。
法定代表人:苏明军。
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灵武市乐康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