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5号
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
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8HQA79B。
经营者:杜作朝,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112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