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8号之二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张博路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持功,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3AR87G。
法定代表人:吴兵柱。
被告:吴兵柱,男,成年,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兵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5.00元,申请费127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