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红城水上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3AR87G。
法定代表人:吴兵柱。
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鲁0304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对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垣盛越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