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5号之一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张博路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持功,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8HQA79B。
经营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2022年5月30日,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诉讼中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0元、保全申请费112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