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张博路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经理。
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8HQA79B。
经营者:杜作朝,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鲁0304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保全措施。2022年5月3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滦南县***牛养殖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