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6号之二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
被告: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永威时代中心15楼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305410633K。
法定代表人:康金奇。
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4.00元、申请费147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周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