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3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84528211M。
法定代表人:孙岩。
被申请人: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永威时代中心15楼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8305410633K。
法定代表人:康金奇。
本院在审理山东岳江机械有限公司与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千阳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