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基联合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757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4757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北工业园区天龙路**。
法定代表人:江昌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华立•新华时代******。
法定代表人:洪志远。
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扬州市天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茜